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05號原告 吳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正男 等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於113年12月13日起訴狀附表所載公館鄉五鶴段13地號土地(下稱上開土地)管理人為 鐘珍蓮 ,與原告提出之上開土地第一類謄本上所載之管理人為 劉子彬 不同,原因為何?請具狀說明並陳報上開土地管理人為鐘珍蓮之相關資料,以及鐘珍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若係誤載,請具狀更正上開土地管理人姓名,並提出更正後上開土地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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