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簡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苗簡字第144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隆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隆華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另涉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執行刑期有期徒刑8月,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有期徒刑,即其人身自由已受拘束,應無逃亡之虞等情,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