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陳嬑妏 被告 游寶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法官陳培維法官蔡至峰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