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8號

原告 王智貞

被告 王智美

王智玲

王智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智美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當事人適格,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再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必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同段679之1地號、同段680之1地號、同段685地號、同段689地號土地、同段121建號建物,其中同段685地號土地部分,未列該土地全體共有人為被告,致當事人不適格,故請具狀補正當事人適格,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