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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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4號

聲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孫朱俞孫薏臻 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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