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04號聲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孫朱俞 即 孫薏臻 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收費標準)。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