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31號原告 陳宏榮 被告 楊榮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8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法官張琇涵法官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