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75號原告 林詹碧娥 被告 陳瑞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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