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告 張孟羽 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政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26,
606元(計算式:149000×3254×110÷10000+193300=0000
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7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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