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3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陸佰玖拾肆點陸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大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陸仟零肆拾柒點肆公克、壹佰柒拾玖點捌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續一字第1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查該案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淨重694.68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下稱安非他命)2大包(驗後淨重分別為6047.4公克、179.83公克)係查獲之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前開毒品海洛因與安非他命,分別係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禁止非法持有,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