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小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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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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