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俊傑耀億 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益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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