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3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3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小字第3128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昞仁 住高雄市岡山區本洲路25號
居高雄市岡山區灣裡路76號(指定送達
地址)被上訴人即被告 沈果中 住新北市金山區信義路64巷3號
李張崴 住新北市金山區仁愛路67巷26號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基小字第312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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