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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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4號上訴人即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基隆市中正區觀海街1號B1法定代理人 馬翠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邱玉芬住基隆市東明路10號4樓被上訴人即原告威碩機電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210巷1弄5之3
號1樓法定代理人 蔡宛芷 住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210巷1弄5之3
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