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九一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一三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毛重)壹點肆伍公克沒收銷毀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六年確定,甫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上之罪,為累犯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
、第四十七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