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王友辰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李致詠 律師 劉逸旋 律師被告 李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壢交簡字第17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炫谷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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