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8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余俊勇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俊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民國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白規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余俊勇前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8月3日,以96年度訴字第47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其中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之部分,嗣則另由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5號裁定依法減刑);犯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7日,以96年度交易字第50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犯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交訴字第3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4月23日,以97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於98年9月11日,以97年度訴字第13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所犯四案,則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本院99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 嗣復 與所犯案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經接續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1年8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074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2年9月1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6月16日。法務部矯正司乃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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