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77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建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046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本院受命法官100年10月24日之羈押處分,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100年10月24日前已羈押一段時間,且伊有固定住所,不可能為逃避此案而逃亡。又伊已有悔悟之心,日後定準時到庭應訊,無再犯之心,為此聲請撤銷羈押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前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
罪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法官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304條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予羈押,並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被告不服原審判決而上訴本院,現由本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046號受理乙情,業經本院調閱全卷核閱屬實,並有原審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㈡次查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既經原審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顯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又係經原審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
㈢是本院受理被告上訴案件後,受命法官於100年10月24日訊
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妨害自主罪及同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因逃匿經原審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款之羈押事由,及羈押之必要,因而諭知自100年10月24日應予以羈押,尚非無據。被告聲請撤銷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彭喜有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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