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3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8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34號原告 劉利誠 被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代表人 金壽豐 (院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新睿
林士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中華民國(下同)69年7月11日至72年
8月25日服務於空軍航空發展中心,為聘任四等二級助理工程師,因轉任公職提敘俸級,需要相關人事資料,以確認考績及工作內容,經向被告請求提供原告之人事、勤務資料遭拒,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命被告作成發給原告於69及7月11日至72年8月25日任職之人事、勤務資料複製本之行政處分等語。
三、查空軍航空發展中心於72年1月1日始改隸被告,之前隸屬於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據被告抗辯稱:原告69年7月11日至71年12月31日之人事資料,並未移交被告,應向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請求發給等語。則原告於69年7月11日至71年12月31日任職之相關人事、勤務資料,是否仍由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保管,而未於空軍航空發展中心改隸時移交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至為明瞭,由其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有助本案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楊得君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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