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華威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易字第309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林勝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