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17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建清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刊登新聞紙費用200元合計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