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堂歆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偽造有價證券動機及被害人損失待查,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