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彭00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二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謝永昌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志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