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臨鎰鋼板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94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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