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77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正東
被 告 闕品莉 即 闕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660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3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900元
。
訴訟費用新臺幣1,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