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74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陳坤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更正部分聲明,故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17日上午9時33分許,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