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75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何聰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74元,及自民國106年4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