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160號
原 告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村禾實業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