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醫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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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醫小字第9號
原   告  林元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蘭芝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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