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醫小字第9號
原 告 林元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蘭芝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