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16號上訴人 莫池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莫池玉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8,682元,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40,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