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9號

附民原告 范詠怡 個人資料詳卷

附民被告 范禾筠 個人資料詳卷

本件原告因被告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易字第3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吳品杰

法官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嘉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