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9號
附民原告 范詠怡 個人資料詳卷
附民被告 范禾筠 個人資料詳卷
本件原告因被告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易字第3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吳品杰
法官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