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56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77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79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81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82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冠廷

陳威廷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李翰承 律師

林宥任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洪榮家

法官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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