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56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77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79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81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282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冠廷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李翰承 律師
林宥任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洪榮家
法官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