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2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戶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3號原告 林明德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 律師被告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代表人 王天佑 訴訟代理人 鄭振利
參加人 曾凡珊 上列當事人間因戶政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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