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簡字第19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下稱
系爭支票),詎分別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期為付款之提示,均
未獲兌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等語。被告則以:其不認識原告,且系爭支票係其
簽發予訴外人台康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簡稱台康旅行社)作
為清償機票價款之用,嗣台康旅行社因財務狀況不良而經交
通部觀光局停止執行旅行業務,無法履行契約,其乃要求返
還系爭支票,惟台康旅行社均不予理會。而既台康旅行社取
得系爭支票並未支付對價,其自無庸對原告負給付票款之責
云云資為抗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各4紙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
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
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
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
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
因為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
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間所存
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678號亦著
有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既不爭執系爭支票上之簽名
係其所作成,且原告係因背書轉讓而取得系爭支票,即台康
旅行社乃係原告之前手,則揆諸上開說明,縱被告辯稱其與
台康旅行社間所存之抗辯事由為真,亦不得以之對抗執票人
即原告。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即係基於惡
意或詐欺,或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即應依票據
文義負其責任,準此,被告所辯,即不足採。
三、再按支票之發票人,僅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
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
,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6釐計算;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
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
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26條、第131條第1項前段、
第133條、第14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既未獲兌現,
被告自應依支票所載文義負責。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6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1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邱飛鳴
附表:
┌─┬─────┬───┬─────┬─────┬───┬───────┐
│編│票號│發票日│付款人│票面金額│提示日│利息│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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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QJ0000000│940707│台北國際商│400,000│940707│自94年7月7日│
││││業銀行延平│││起至清償日止,│
││││分行│││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
├─┼─────┼───┼─────┼─────┼───┼───────┤
│二│QJ0000000│940714│同上│400,000│940714│自94年7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
├─┼─────┼───┼─────┼─────┼───┼───────┤
│三│QJ0000000│940721│同上│400,000│940721│自94年7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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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QJ0000000│940728│同上│400,000│940728│自94年7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
│││││││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