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988號
上訴人 王謝春美
即原審原告 王諭弘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雅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束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4,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