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988號

上訴人 王謝春美

即原審原告 王諭弘

王明雄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雅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束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4,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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