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199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榮裕
被告 林逸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