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156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王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楚茵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楚茵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