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淑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鄭淑珍年籍資料「民國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鄭淑珍年籍資料,有如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晴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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