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99號

原告 韋春梅

被告 趙蓓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呂超群

法官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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