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原告 何祥源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律師

被告 何嘉瑋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兼訴訟代理

何于凡

被告 何碧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9413元(本院卷第7頁收據),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2萬9004元(詳如附表說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3784元,原告尚須補費18萬43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被繼承人 何聰繑 於民國110年3月20日死亡後,系爭遺產之不動產部分,經被告即公同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規定,於110年10月27日以如附表所示價格出售予第三人,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60號民事判決在卷可參。則本件計算遺產價額時,自應依上開不動產之全部價值計算。原告主張本件起訴利益,就不動產部分,應以上開不動產出售後,原告未取得之應受分配價金餘款13萬8572元及271萬9957元計算,要非可採,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鈺卉

附表: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財產價額(新臺幣)

備註說明

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3600萬元

業以新臺幣3600萬元出售,原告已取得價金886萬1428元

0

房屋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0

房屋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0

房屋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巷00號(權利範圍:1/2)

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5565萬元

業以新臺幣5565萬元出售,原告已取得價金502萬6565元

0

存款

新光銀行

1047元

0

存款

台中商業銀行

26元

0

存款

東海大學郵局

2044元

0

存款

台中地區農會

00000元

00

股票

新光金控

197股(1700元)

遺產總價值合計為9171萬6016元,原告起訴之利益為2292萬9004元(計算式:00000000×1/4=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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