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秩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裁定    97年度羅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5月6日警羅偵字第097310298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97年4月30日上午8時30分許起至同日上午9
時許止期間之某時。
(二)地點:宜蘭縣○○鎮○○路○號7樓703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劉阿龍 姦宿,代價新
臺幣3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劉阿龍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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