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23號上訴人 黃美珠 住嘉義縣東石鄉○○村○○○00號之2
送達代收人 黃華齡 住台中市○○區○○路○○○號被上訴人 林美伶 住嘉義市○區○○街○○○○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