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楊瓔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政毅附表:
┌───┬───────┬───────┬──────┬──────┬─────┐│票據│發票人│付款地│發票日│到期日│金額││種類│││(民國)│(民國)│(新臺幣)│├───┼───────┼───────┼──────┼──────┼─────┤││國偉機械工程有│中國信託商業銀│81年12月22日│83年12月22日│1100萬元││本票│限公司、鄭福來│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玉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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