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告 林崙 被告鑫大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夏福 被告 林欽銘
林朝龍 林金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郭如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