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賴健民 代理人 賴清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政毅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NX0000000-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