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亡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 王靖民 右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段中關於「 李建發 」之記載,應更正為「 王靖國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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