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三О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九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丙○○共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被告等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等無故侵入告訴人甲○○之住宅,侵害他人之居住安寧,且迄未積極與告訴人甲○○尋求和解,惟念其等均從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稽,足認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鄭詠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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