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七一九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吳為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為平~B法官吳為平~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