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8627號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以繼承 林金寳 之遺產為限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債務人乙○○對被繼承人林金寳之財產為限定繼承,僅負限定繼承之責任,嗣有本院91年度繼字第1185號裁定許可在案,附此敘明。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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