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390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塗銷坐落台北縣中和市○○段○○○○號(重測前為漳和段枋寮小段41-10地號)土地之抵押權,自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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