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03號
原   告  游東河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雲發 支付命令(100
年度司促字第56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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